今天一早Toby跟倫倫逛市場,我留在民宿
中午回來吃完飯休息一下,準備出門去玩
結果一直找不到包包,Toby 才想起來在市場試穿衣服時放在旁邊忘了拿..
趕去時攤子已經收了,好不容易問到老闆的電話..老闆卻說沒看到!!??
Toby說當時已經快收攤,只剩老闆跟他..包包就放在鏡子旁邊,收東西一定會看到..
裡面除了證件...健保卡..手機...還有前一天領出來的錢~5000元...
還好我只拿一半給Toby.....
沒辦法,只好先到警局備案...
可想而知,警察對這種事情都是不太想理的..說了很久才勉為其難的讓我們備案..
早知道我應該報失竊..而不是遺失..這點在弄丟幾次東西後深深的這樣覺得
雖然報失竊,警察在受理時會提到如果是遺失但報失竊,之後找到人,對方可能會告誣告之類的!?
但,換句話說~~拿你東西的人是比較有機會找到的(破案壓力?),到時要告再來告...偷拿別人東西的人會敢提告?
再來一點就是,東西放旁邊被拿走,跟你車子停路邊被小偷牽走...不都一樣是失竊?
怎麼會包包不見會要你報遺失??一樣都是人離開物品的位置不是嗎?
告別了恆春分局..經過船帆石,停留了一下~


今天是星期三,遊客不多,天氣不錯,天空很藍,在墾丁,我很喜歡拍天空

再往前一點,可以看到香蕉灣~


這個地方的沙是珊瑚貝殼,比較刺



有寄居蟹可以玩~





因為沙子會刺,小朋友不大適合,所以就往回到小灣
小灣的海灘有人管理,比較乾淨一點,多年前我們有在沙灘上露營

青蛙石~







月亮下的白點是飛機...


回程時在墾丁大街有停了一下,人還沒有很多

晚餐是到恆春鎮上的火鍋店,經過看到就去吃了,一人239吃到飽,東西還可以,有蝦子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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